一份四方签订的退股协议,成了这场纠纷的导火索。原告郑某、王某系夫妻,因合伙项目退股事宜,持该协议起诉被告牛某、吴某,要求支付退股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牛某委托戎畅律师应诉。
接案第1天,戎畅便开始研究案件材料。合伙协议、离婚证明、项目亏损证据等都被纳入研究范围。接案第3天,戎畅确定了围绕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不成立、合伙退伙程序违法、金额缺乏清算依据展开抗辩的策略。
准备阶段,戎畅查阅了大量关于合伙退伙的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接案第7天,向法院提交了精心准备的证据材料,指出案涉退股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进行财务清算,应认定无效。
庭审中,戎畅思路清晰,逐一反驳原告观点。对于原告提出的退股协议有效,戎畅指出协议由吴某代牛某签名,牛某虽后续有还款与承诺,但未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不符合退伙法定与约定条件。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原被告曾签订联合办学合伙协议,原告实际投资41.08万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结案后,戎畅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处理合伙纠纷,要紧扣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严谨对待每一个细节。”此后,在处理类似合伙纠纷案件时,戎畅都会首先审查协议签订的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避免当事人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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