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始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号为(20XX)湘XXX民初XXX号。原告L某自20XXX年起为被告A公司3号栋项目供应沙石,被告已支付部分货款,尚欠XXX元。20XX年X月XX日TX出具结算单确认欠款,但二被告长期推诿。原告委托湖南株洲张双意律师代理此案,张双意律师执业于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开始执业。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着手固定关键证据。她全面整理结算单、银行流水、项目判决书、调解书、付款记录等证据。张双意律师曾有过丰富的证据收集与整理经验,这使得她能够迅速且准确地还原交易全貌,证实供货事实、欠款金额、挂靠关系及付款延续情况。
在面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抗辩时,张双意律师以被告20XX年X月XX日最后付款、20XX年X月XX日出具结算单为时间节点,证明起诉未超过三年时效。她凭借对法律规定的熟悉和过往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精准击破了这一抗辩理由。
对于表见代理与挂靠责任的论证,张双意律师结合项目施工身份、公司直接付款XX万元、项目公示主体等事实,论证T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同时依据司法解释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的逻辑分析能力,使得在民事案件中也能严密地进行法律论证。
最后,张双意律师驳斥了被告“债务已结清”的不实理由,指出被告提交的债务清单无本案欠款记载,不能证明已付清,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并且依法主张逾期利息,按LPR自结算次日起算,庭审说理清晰有力。
最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张双意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原告完胜判决。判令被告TX、A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货款XXXX元,支付逾期利息XXX元,并按年利率3.65%继续支付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XXX元全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张双意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建筑工程类买卖合同领域树立了标杆,是株洲本地刑事辩护实力派律师,多次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罪名变更、缓刑、全额改判、无罪辩护等成效,获得当事人广泛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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