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荣X是一名个人投资者,他基于对上海XX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信任,购买了该公司股票。然而,该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被认定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为2015年XX月XX日,揭露日为2016年X月XX日。荣X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该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产生了投资损失。他诉请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418.32元。
被告则辩称,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原因力不大,不同意赔偿。荣X接到被告的抗辩时,,毕竟这笔钱对他来说也不是小数目,他担心自己的维权之路会很艰难。
就在这时,荣X找到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徐晓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原告交易记录。因为本案系投资者诉上海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的平行案件,此前已有示范判决对该虚假陈述行为的性质、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事实作出认定,徐晓律师依据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代理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案件审理中,法院依职权向中国XX公司调取了原告的交易数据,并委托上海某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进行损失核定。徐晓律师积极与法院、第三方鉴定机构沟通,仔细核对每一项数据,确保损失计算准确无误。原、被告双方对《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中记载的交易记录及损失核定结果均无异议。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以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进行裁判。被告上海XX公司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所产生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417.49元,加上佣金、印花税等,原告总损失为418.32元。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上海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荣X投资损失共计418.32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荣X原本担心自己可能拿不到赔偿,或者只能拿到部分赔偿,但最终全额获赔,这让他十分欣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这个案子里,徐晓律师依据示范判决,精准梳理证据,才让荣X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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