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李X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武汉工作地从事研发岗位,月工资27000元。公司手册规定每月第一周周六为学习日,安排培训或交流活动且不算加班。2022年12月9日李X被公司开除。李X离职后索要学习日加班工资,仲裁委以无审批记录不视为加班驳回请求。这种困境使得李X应得的加班工资无法拿到,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此时,武汉地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执业7年的李红丽律师介入此案。
李红丽律师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收案后,凭借其在企业法务工作中对公司制度的熟悉,她仔细研究科技公司的制度。她发现科技公司制度规定学习日加班不是加班,这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同时,她深入挖掘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注意到学习日虽无加班审批记录,但有打卡记录,初步推断李X的请求合理。
在进一步的调查中,李红丽律师利用其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的丰富经验,详细梳理李X参与学习日的具体情况。她整理出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李X参与的17次学习日活动的时间,以及其他休息日加班时长和调休情况。她将这些证据进行分类整理,为后续的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在庭审过程中,李红丽律师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法庭阐述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学习日”组织活动属于加班行为,未进行加班审批不能否定加班事实,且公司未举证证明对李X参加学习日进行了调休。她清晰有力的陈述,为李X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科技公司应支付李X休息日加班工资42362.07元。李红丽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敬业的态度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曾在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获评“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2024年6月获评“湖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4年7月受聘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城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得到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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