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孟亮是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于廊坊广阳区、三河市,核心执业领域为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执业已有五年。在多起民商案件中,赵孟亮凭借专业能力和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下面将详细还原这些案件。
在席某与罗某、左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席某主张,2020年起,他与罗某、左某建立买卖关系,为二人提供猪肉,经核对,二人尚欠21万余元货款未支付。席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被告罗某、左某初始面临的不利事实是有明确的交易记录和对账事实,且未提出答辩。赵孟亮律师代理席某,向法庭清晰、完整地呈现证据链条,证明被告欠款事实及法律适用依据。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据席某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罗某、左某支付货款及承担相关费用。
在张某与刘某的合同纠纷二审中,上诉人张某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他称欠条是在被胁迫下书写,双方不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基础,已支付的款项是抚养费,且刘某并非适格原告主体。张某还认为同居期间的欠条不应简单适用法律规范,受胁迫出具的欠条应无效或可撤销。一审中,刘某依据张某出具的欠条,要求其归还欠款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请求。二审中,张某提交离婚协议和证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赵孟亮律师作为刘某的代理人,驳斥了证人证言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指出同居关系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无证据证明胁迫等主张。法院认为张某无充分证据证明欠条系受胁迫签订,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债权代位权纠纷中,上诉人廊坊某集团公司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该公司认为被上诉人廊坊某商贸公司与第三人的结算证据有瑕疵,债权未到期,且第三人有足额清偿能力,被上诉人行使代位权不具有必要性。一审中,商贸公司依据相关合同和结算证据,主张对第三人的债权、第三人对上诉人的债权均已到期,第三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其债权实现,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一审法院支持了商贸公司的请求。二审中,上诉人提交起诉状证明第三人已起诉,但赵孟亮律师认为起诉状不能作为证据,且不影响被上诉人行使诉权。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结算,被上诉人享有代位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些案件中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仔细梳理证据,寻找对方证据的瑕疵和漏洞;二是准确适用法律,反驳对方错误的法律主张;三是积极应对对方的新证据和新主张,维护己方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