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辽宁XX公司多次向原告鞍山XX公司购买纸箱,至2017年4月30日止,累计欠原告公司货款42250元,被告公司在企业询证函上签字盖章,对欠款数额予以确认。经原告索要,被告应及时给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辽宁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鞍山XX公司货款42250元,并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相应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
这份文书背后,是辽宁阳晔律师事务所唐晓光律师的专业付出。唐晓光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拥有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接案时,唐晓光初步判断案件关键在于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她仔细审查了原告提供的企业询证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中关于价款支付的相关规定,明确该函可作为证明被告欠款事实的有力证据。
在证据收集方面,唐晓光面临着一定难点。虽然企业询证函能证明欠款数额,但为了确保证据链的完整,她还需进一步收集被告购买纸箱的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她通过与原告公司的财务人员沟通,获取了详细的交易明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收集的规定,对这些证据进行了整理和筛选,使其更具证明力。
庭审中,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欠款数额的确定以及逾期付款赔偿金的计算。唐晓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原告要求的逾期付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她在庭审中清晰地阐述了法律依据和事实情况,有力地反驳了可能存在的被告方观点。最终,唐晓光在证据的运用和法律依据的阐述上扭转了局面,为原告赢得了胜诉判决,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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