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离婚纠纷案中,原告韩某请求判令与被告刘某离婚,要求婚生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大额支出双方各承担50%,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理由是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被告长期分居、未尽家庭责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提交了双方结婚登记证明、孩子的出生证明、证明分居的相关材料等证据,引用了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的相关法律条文。被告刘某的初始困境于承认长期分居的事实,且对于共同债务的证据不足。被告虽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和房屋归女方,但对抚养费数额和共同债务分担有异议,主张已给付原告十余万元,不愿分担债务,然而却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这笔钱与债务的关系。
刘航律师作为被告刘某的代理人,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抗辩。对于抚养费,律师结合被告收入情况与当地生活水平,提出合理的抚养费数额;对于共同债务,律师指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债务与家庭生活的关联性,且被告给付原告的钱应考虑用于家庭支出等因素。庭审中,双方就共同债务进行了激烈交锋。原告出示了银行及支付宝借款记录等证据,认为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航律师质证时指出,部分借款无法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被告曾给过原告一笔钱,应考虑这笔钱对债务分担的影响。最终,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结合被告收入和当地生活水平,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xx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房产归原告所有,剩余房贷由原告偿还,共同债务中银行及支付宝部分共计xxxx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于某串通投标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等五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并给出了量刑建议。被告人于某的初始困境于参与了多个项目的现场竞标与设备安装,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刘航律师为于某辩护,指出于某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低,建议从轻处罚。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各被告人注册及借用公司资质、围标等证据。刘航律师质证时强调于某的从犯地位和从轻情节,认为应区别于主犯量刑。最终,法院认定五被告人构成串通投标罪,于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xxx元,全部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没收,上缴国库。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仔细审查对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如离婚案中对共同债务证据的质证;二是充分挖掘当事人的从轻情节,如投标案中对于某从犯地位和其他从轻情节的强调;三是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抗辩观点,如离婚案中对抚养费和债务分担的合理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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