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在江苏南通,原告黄XX与被告马某某这对原同事之间,因借贷问题产生了矛盾。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请求原告从银行及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其使用。原告出于信任,先后通过中信XX信用卡、武汉XX银行、南京XX、南银XX消费金融等渠道申请贷款,于2024年9月29日至10月2日期间,分多笔向被告转账交付借款,实际交付本金近6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98000元、期限36个月,但未明确约定利息与违约责任。被告取得借款后仅零星还款,截至2025年5月,累计还款仅8万余元,剩余欠款长期拖欠。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款,被告均以贷款未获批为由拖延还款。
面对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原告找到了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的沈杰律师。沈杰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前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7年,一直致力于为南通地区的个人与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接到委托后,沈杰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关键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全部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还款明细、贷款账户待还清单等,完整还原了借贷、还款、催款全过程。考虑到案涉借款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转借,存在合同无效风险,沈杰律师提前做好法律论证,精准把握诉讼策略。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依法缺席审理。沈杰律师当庭完整提交证据,清晰陈述案件事实,明确原告实际出借金额、被告欠款数额。同时,他协助原告依法变更诉讼请求,放弃重复利息主张,最大化提升诉求合理性与胜诉概率。沈杰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案涉借款合同因款项来自金融机构套贷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在这个关键节点,沈杰律师的专业行动改变了案件走向。他向法院提交的完整证据链和精准的法律分析,让法院能够清晰认定案件事实。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但因款项来自金融机构套贷,案涉借款合同无效。依据双方2025年6月10日确认的549000元欠款金额,结合原告实际还款、被告已偿还款项等事实,最终判决被告全额归还549000元本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
这一案件的结果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它明确了套贷转借合同的效力认定,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提醒出借人不能随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否则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其次,体现了在借贷纠纷中准确固定证据的重要性,沈杰律师通过全面梳理证据,还原案件全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者,对于缺席审判的案件,律师的专业代理能够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即使被告不出庭,也能通过合理的举证和法律分析获得胜诉。最后,该案件强调了在诉讼过程中合理调整诉讼请求的必要性,放弃重复利息主张提升了诉求的合理性和胜诉概率。
在司法实践中,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众多,其中套贷转借问题较为突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借款的来源和用途,判断合同的效力。对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况,通常会认定合同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还款责任。同时,在处理借贷纠纷时,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至关重要,法院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和作出判决。此外,在诉讼过程中,合理调整诉讼请求、准确适用法律也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因素。沈杰律师在本案中的处理方式,为处理类似借贷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有助于维护市场的金融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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