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等相关法律规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解除原告郭XX与被告孙XX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孙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XX支付违约金350500元;三、驳回原告郭XX的其余诉讼请求。
这份文书背后,是广东晟桓律师事务所黄晓阳律师的细致工作。自2016年执业以来,黄晓阳在刑事辩护、行政执法、遗嘱继承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此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样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
接案时,黄晓阳初步判断案件的难点在于所签订的《买方主体变更确认书》和《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涉案房产签订合同前已处于查封状态能否完全归责于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的规定,合同的有效性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判断。黄晓阳仔细研读合同资料,发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对其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没有查封情况,这成为案件的一个关键切入点。
在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被告主张原买方任XX签订购房合同系基于炒房投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达。黄晓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该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会予以采纳。他进一步收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各种文件、沟通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辩称其签订合同之前不知道涉案房产被查封,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得知涉案房产存在查封的情况。黄晓阳根据《二手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卖方逾期履行超过5日,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转让价20%的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他指出涉案房产因被告原因被另案查封,被告亦未积极通过置换等方式将涉案房产解除查封以继续履行合同,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我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被告支付违约金。
正是在对合同条款的深入剖析和对法律依据的准确运用上,黄晓阳扭转了局面。他通过对案卷的仔细分析,主张我方当事人对被查封实情知道的时间紧迫性,并且强调被告的消极不作为才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黄晓阳的主张,作出了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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