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黄某某和张X(另案处理)打起了歪主意,他们商量着用驾车“碰瓷”的办法去敲诈别人钱财。6月2日,黄某某开着自己牌号为粤S×××××的宝马车,和张X、“旺谷”(另案处理)从广东省惠州市XX县出发,到了湖北省境内,还把车牌换成了事先准备好的鄂A×××××假牌号。6月4日16时左右,他们到了XX县,看到张X开着牌号为鄂H×××××的长安牌面包车在前面,就加速超车到面包车前面,然后借口面包车剐蹭了宝马车,把面包车逼停在路边。张X和“旺谷”下车威胁面包车司机,司机没办法,只好把身上带的5600元现金交了出来,之后黄某某他们三人就开车跑了。
黄某某的行为可逃不过法律的眼睛,他被XX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8年7月5日在广东省惠州XX公安处惠州南站派出所被抓,当天就被关在了广州XX公安局惠州公安处看守所,到7月15日,第二天又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关进了XX县看守所。
2019年3月18日,XX县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这时候,黄某某的处境那叫一个糟糕,他面临着法律的严厉制裁,心里肯定慌得不行,家属估计也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李梦月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开始了大量的工作。虽然没有明确资料显示具体的会见次数、阅卷页数等,但可以想象,为了给黄某某辩护,李梦月律师肯定没少下功夫。
在法庭上,李梦月律师提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过,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能证实这一点,所以没有采纳这个意见。但李梦月律师提出的黄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及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了。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2018年7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黄某某退缴的赃款5600元,由XX县人民检察院返还给被害人张X。
对比黄某某最初面临的严厉指控,最终的判决结果相对来说还是从轻了一些。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黄某某如实供述和退赔损失,而李梦月律师准确抓住了这些要点,为黄某某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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