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李X与王X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之后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18年,期间王X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孩子成年后,李X起诉离婚,却面临婚内购买的房屋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的难题。若处理不当,李X离婚后可能无房可住。
根据侯浩亮律师在婚姻案件的办案经验,此类案件关键在于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侯浩亮律师团队首先通过收集王X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为李X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奠定基础。既然房子无法分割所有权,律师团队果断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X居住并设立居住权。同时,向法庭提供夫妻长期分居、男方出轨、房屋为婚内购买以及李X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等完整证据链。
常见的错误做法是当事人面对此类复杂情况,可能因不懂法律而放弃争取自己的权益,或者没有收集足够的证据,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遇到类似“无证房”情况不要轻易放弃,法律工具日益丰富,居住权可作为维权的有力手段。同时,要注意收集对方过错证据,这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争取法官支持至关重要。孩子成年后,应勇敢启动离婚程序,为自己争取安稳的晚年。
本案中,法院全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房屋由李X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X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准予双方离婚。这一案例表明,《民法典》的居住权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切实保障,即便房屋无法分割所有权,也可通过设立居住权解决居住问题,同时精神损害赔偿也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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