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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去的钱收不回?看看这起借贷案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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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11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职务:副主任
律所: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10201811054335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952571914
代表案例:3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黄蓉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获2017年扬州12348公共法律服务“优秀公益律师”称号,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黄蓉律师曾办理多起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主要擅长专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公司法、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黄蓉律师在长期办案的过程中拥有良好的社会关系,而且积累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审判经验。具有高水平的业务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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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黄蓉律师是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曾代理一起民间借贷案,被告借款后仅付首月利息,原告催款无果起诉。黄蓉律师收集证据、明确抵押效力和受偿顺序等,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核心诉求,成功帮原告维护合法权益。
借出去的钱收不回?看看这起借贷案咋解决!

原告A和被告A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A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A借了十八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5%。合同还约定,要是被告A逾期支付利息五日以上,出借人原告A就可以主张借款提前到期,逾期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而且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借款人承担。被告A还以自己名下已经抵押给原告A的房产提供余额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登记,被告B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

原告A按照约定把钱借给被告A后,被告A只支付了首月利息,后面就再也没履约。原告A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催了好几次也没要回钱,没办法就把被告A和被告B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十八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律师费,还要求对抵押房产余额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时原告A心里特别着急,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了很大侵害。而且对于法律程序也不太懂,不知道能不能把钱要回来。

黄蓉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这个案子。她做了不少工作。首先,为了固定被告A逾期支付利息的违约事实,证明原告A主张借款提前到期符合合同约定,她收集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借条、抵押登记证明、催款记录等证据,为提前收回借款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

其次,黄蓉律师重点核查了余额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向法院明确了余额抵押的担保范围及受偿顺序,举证证明抵押登记手续合法有效,这样就确保了原告A在抵押房产的剩余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债权实现提供了有效保障。

然后,针对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标准,黄蓉律师提前进行了法律审查,主动把利息调整为年利率24%,这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上限。她明确了借期内与逾期后的利息计算标准,避免了因为约定过高被法院驳回,既保证了利息主张合法有据,又最大化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依据合同约定及律师费发票,黄蓉律师充分论证了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的合法性;清晰阐述了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及实现顺序,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B对抵押权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债权实现增加了双重保障。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A转账支付十八万元后,被告A当日支付首月利息,所以实际借款本金应按十七万七千余元认定;被告A没按约定支付后续利息,构成违约,原告A有权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超过年利率24%,法院支持按年利率24%计算(借期内仍按年利率18%计算);律师费符合收费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应由被告A承担;余额抵押已办理登记,原告A有权在满足第一顺序抵押债权后,对抵押房产价款优先受偿;被告B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抵押权实现后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A的核心诉讼请求

黄蓉律师对各项证据的收集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让整个案件的处理有了坚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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