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当人们听闻某人醉驾被查,往往会认为只要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一定标准,就必然会被起诉定罪。以林XX醉驾案为例,2023年2月2日晚上9时许,林XX在广州市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回到中山后倒车时车辆碰撞水泥柱,随后因保险纠纷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7mg/100ml。普通人的普遍认知是,达到这个酒精含量标准,林XX肯定会被以危险驾驶罪起诉。
然而,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更为严谨细致。在林XX案中,司法机关关注的不仅仅是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还会考量乙醇浓度的提取时间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酒精浓度的因素。《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乙醇浓度不是林XX醉酒驾驶行为发生时提取的,而是在驾驶结束数小时以后,这就不能排除驾驶结束后饮酒增加了酒精浓度的可能性。
这种大众认知与司法认定之间存在明显的认知差。普通人往往只看到表面的酒精含量,而忽略了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等关键因素。
林XX委托了广东中亿律师所的李桂英律师为其辩护。李桂英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意见。她仔细审查了案件卷宗,发现从卷宗内容中可以基本确定林XX停止驾驶行为后,在家有再次饮酒行为,使得抽取的血液酒精含量不准确。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严谨的论证,律师帮助林XX校正了认知,使其明白案件并非像大众认知的那样简单。
最终,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林XX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再来看艾X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当人们看到艾X等人剪断电缆并盗走的行为,第一反应可能是他们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22年5月1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X、艾X驾驶面包车到中山市东区,撬开电信井井盖,剪断电缆线并盗走,造成大量固话和宽带业务中断,经鉴定损坏价值人民币39480元。公安机关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在普通人看来,艾X的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且该罪起点刑就是三年。
但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结果。李桂英律师接案后,详细分析了案卷材料。她指出,艾X主观上是偷盗的故意,实施偷盗行为时并不知道电缆是正在使用中的电缆,其主观上只是想偷盗没有使用的(断头)电缆。因为艾X是市网建公司外包的布线施工人员,以前工作中发现该位置有断的电缆,因经济困难而动了偷盗的想法,且实施偷盗行为前发现电缆是断头的,所以认为是没有使用的电缆。同时,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的《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应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
这又体现了大众认知与司法认定的认知差。普通人往往只关注行为的表面结果,而忽略了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等重要因素。
李桂英律师有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嫌疑人艾X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并建议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时,对其建议适用缓刑。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对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对艾X适用缓刑。在开庭审理阶段,辩护人继续为当事人提出酌定、法定的从轻的量刑情节,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艾X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这两起案件充分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大众认知与司法真实认定存在显著差异。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需要深入研究案件细节,贴合司法实践,准确把握司法规则,帮助当事人校正认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桂英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及民事诉讼领域,承办了三百余件案件,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始终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深入分析案件的关键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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