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X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一心想要分割婚内房产的诉求,会面临如此大的阻碍。她和陈X本是夫妻,在2016年3月31日登记结婚。早在婚前的2016年2月28日,两人就共同购买了位于襄阳樊城区的一套房产,然而该房产的不动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均登记在陈X一人名下,且一直由陈X每月偿还房贷。
2025年3月3日,田X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结果在4月3日被判决不准离婚。此后,田X认为陈X未经自己同意,于2025年3月13日擅自将房屋在“德”网上售卖,还换锁不让自己居住,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田X又向法院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该房屋,并主张房屋价值22.5万元。
这个案子交给了湖北襄阳龚傲冬律师。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他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多年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龚傲冬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明白,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不离婚的前提下,田X是否有权请求分割登记在陈X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他没有陷入“房屋是否共同财产”的争论中,而是精准地将答辩重心转向“是否满足法定分割情形”。
在庭审中,龚傲冬律师紧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司法解释,提出了有力的抗辩。他指出,虽然双方对首付款来源有争议,但婚后还款来源于夫妻工资收入,且房屋购买于婚后,即使登记在陈X一人名下,依法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们没有坚持房屋完全归陈X个人所有,而是重点强调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
对于田X主张陈X“挂网售卖房屋”,龚傲冬律师有力地质疑了原告的证据。他指出田X提交的中介平台截图已无法核实真实性,且已被删除,中介公司也查不到售房信息,使得田X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同时,他还强调房屋并未实际变卖,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
此外,龚傲冬律师还提及田X已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优先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规定。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认定田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X有卖房的行为,更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判决驳回田X的全部诉讼请求。
龚傲冬律师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他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精准把控案件细节,高效制定诉讼策略,不仅成功维护了被告陈X的合法权益,还为被告节省了诉讼成本。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责任与担当,也让当事人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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