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17年12月10日,丁XX在没有购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与高X、汪X夫妇签订了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约定总房款为一定金额,丁XX先支付定金5000元及首付款400000元后,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此后,她未向银行申请贷款,而是将房产多次抵押给他人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最后在未支付合同余款的情况下逃匿。另外,2017年间,丁XX为方便办理有关事宜,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
辩护人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意见。法院查明,该房产及内部装修经鉴定共计价值一定金额,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丁XX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所以,法院认定合同诈骗数额为扣除已支付款项后的金额。
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及的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这一情节,尚无证据证实,且该情节不属于被告人丁XX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丁XX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丁XX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丁XX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房产交易等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对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充分了解。比如在购房时,卖方要核实买方的资金来源和购房能力,避免像本案中的被害人一样遭受损失。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伪造印章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尾
在这起案件中,丁XX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施亚军律师在案件中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施亚军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自2016年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为案件的妥善处理贡献了自己的力量。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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