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某诉T某、P某、Y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人G某面临着婚内配偶Y某擅自将15套商业房产赠与婚外非婚生子T某的情况,巨额夫妻共同财产面临损失,G某忧心不已。
在婚姻生活中,类似婚内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不仅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更关乎社会公序良俗。顾丽媛律师自2018年起执业,是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初级合伙人,也是成都市律协婚家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深耕婚姻家事、合同纠纷、重大财产争议等民商事法律领域,处理过众多复杂疑难的婚姻财产纠纷案件。
针对这种情况,顾丽媛律师采取了以下解决方案:
首先,厘清财产性质,锁定无权处分事实。顾律师通过调取房产登记档案、股东分红凭证、项目开发资料等,证实案涉15套房产均为Y某婚内经营收益转化而来,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财产处分,必须双方协商一致,Y某单方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这一步骤明确了案件的关键事实,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基础。
其次,紧扣公序良俗,主张赠与行为无效。顾律师明确指出,Y某基于婚外情及非婚生子关系,擅自赠与巨额房产,既违反了《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了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通过这一主张,从法律层面否定了赠与行为的合法性。
然后,厘清法律边界,驳回不当抗辩。针对对方提出的“为未成年人生活所需”的抗辩,顾律师清晰地区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不能以未成年人利益为由,非法占有他人夫妻共同财产,二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拒绝返还财产的合法理由。这一观点有力地回应了对方的抗辩,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完整举证,保障庭审优势代理。顾丽媛律师提交了婚姻证明、房产登记信息、婚外情事实、财产来源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由于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
最终,四川省XX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09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全面采纳顾丽媛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Y某将15套房产赠与T某的行为无效,判令T某、P某协助将15套房产变更登记至G某名下,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顾丽媛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研判、严谨的证据工作和高效的代理,成功为委托人追回15套房产,最大化地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裁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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