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某,在这起跨区域、大规模、长期经营的流动开设赌场案中成为被告人。黄某与多名同案人共谋,在多处山头、路段开设赌场,以“四门子”方式组织赌博,持续5个多月、开设390余场,赌资累计高达390万余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公诉机关指控黄某出资入股、负责赌场钱款收支统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量刑风险。面对如此严峻的局面,黄某委托了曾敏杰律师为其辩护。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此处为公诉机关)的抗辩理由是,黄某出资入股且负责赌场钱款收支统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应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曾敏杰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自首情节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黄某主动到案,且在侦查及庭审阶段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
2.立功情节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在审理期间主动举报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依法认定立功,可从轻处罚。
3.认罪认罚从宽:黄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适用从宽制度。
4.积极退赃:黄某主动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8000元,并代为退还赌场赃款42000元,积极退赃、降低社会危害。
综合以上几点,曾敏杰律师认为,虽然黄某系主犯且情节严重,但存在多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曾敏杰律师提出的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全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均予以采纳。法院最终认定,黄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系主犯、情节严重,但结合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驳回了公诉机关其他不合理的量刑主张。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企业(此处延伸到司法认知领域)存在一种错误认知,认为只要被认定为主犯且情节严重,就只能接受重刑处罚,没有从轻的可能。然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即使是主犯且情节严重的案件,只要存在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就可以争取到从轻处罚的结果。
对用人单位(此处可理解为司法机关)的警示是,在审理案件时,要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的各种情节,不能仅仅依据主犯和情节严重就一概而论地判处重刑。
对劳动者(此处可理解为犯罪嫌疑人)的启示是,在面对刑事指控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同时要积极退赃,表明自己的悔罪态度。
曾敏杰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全面梳理卷宗、同案供述、账本记录、到案经过及举报材料,为辩护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法律规定,对自首、立功等情节进行精准认定。在庭审策略上,围绕核心情节展开有力辩护,说服法院采纳合理的辩护意见。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关键作用,390万赌资的大案,从五年以上量刑大幅降至一年九个月,不是偶然,而是专业辩护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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