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劳动者来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能会面临各种条款的约束,其中竞业限制条款就是一项需要格外谨慎对待的内容。有这样一位劳动者,2018年7月16日入职案外人欧公司,岗位是销售和维护,工作地点在武汉,工资由欧公司发放。2020年6月1日,欧公司安排其与被告海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安排到海南公司湖北分公司工作,岗位为维护岗,地点依旧在武汉。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同时合同还约定了保密、竞业限制条款,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为劳动者前12个月工资福利等收入总额的2倍。
2021年2月26日,该劳动者离职后入职了与海南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深圳公司武汉分公司,之后也已离职,且被告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劳动者支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132986.4元。仲裁委裁决劳动者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29600元。原来,本案仲裁阶段劳动者自己参与,由于没有聘请律师,在证据质证环节劳动者自认了违约行为这一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就在劳动者陷入困境时,他找到了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的李红丽律师。李红丽律师执业7年,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党支部副书记。她拥有工科与法学双重教育背景,理论功底扎实,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年均办案近百件,尤其擅长劳动工伤领域。
李红丽律师接手案件后,基于武汉市的判例及劳动者在仲裁阶段的诉讼情况,建议劳动者从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角度进行主动诉讼,从违约金过高角度进行防守。在证据收集方面,李红丽律师仔细梳理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收集了劳动者的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岗位情况、被告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等相关证据,以此来证明竞业限制条款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的不合理性。在庭审策略上,她积极与法官进行沟通,从劳动者生存权角度说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她向法官阐述,劳动者在离职后需要寻找新的工作来维持生计,而被告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却要求高额违约金,这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会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存。
最终,法院一审另查明劳动者月平均工资6355.67元,认为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但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应支付违约金。不过根据劳动者获利及被告利益受损情况,法院认为违约金数额过高,且被告未承担相应的义务,酌定劳动者按照离职前3个月的工资标准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即19067.01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李红丽律师始终秉持“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用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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