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与被告C及案外人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约定在境外投资设立餐饮公司。原告依约支付出资款后,认为被告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在公司运营中存在虚假报账、不履职等问题,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于是向国内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此时被告C陷入了可能要承担巨额赔偿的困境。
梅鹏律师毕业于阜阳师范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持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还完成了安庆市律师协会第二期青年律师培训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执业5年来,他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领域,在各类民商事纠纷处理上经验丰富。接受被告C委托后,他开启了严谨的办案流程。
首先,梅鹏律师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他仔细研究案涉《投资入股协议书》,发现协议明确约定投资设立的目标公司适用境外某国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各方权利义务受该国法律调整,且公司的注册地、经营地均位于境外。这一关键发现,让他准确识别出案涉纠纷的涉外属性,锁定了协议约定的境外法律适用条款。
接着,在庭审准备阶段,梅鹏律师围绕涉外合同管辖规则、准据法适用、目标公司注册地事实,构建了完整的管辖权抗辩体系。他清晰地认识到,本案属于典型的涉外合同纠纷,案涉协议已明确约定适用境外法律,且纠纷实质与境外法律体系紧密关联。同时,案涉目标公司已在境外依法登记设立,原告主张的公司经营、出资违约等争议,应依据目标公司注册地的法律及协议约定解决。
庭审中,梅鹏律师当庭提出核心抗辩:本案属于涉外合同纠纷,案涉协议明确约定适用境外法律,且争议事项与境外公司的设立、经营、股权变动等事项直接相关,国内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依法应驳回起诉。他的精准法律论证,一次性解决了管辖权争议,避免了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为委托人节省了大量时间与诉讼成本。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梅鹏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案涉《投资入股协议书》属于涉外合同,明确约定适用境外法律,本案争议事项不属于国内法院管辖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原告XX的起诉,本案以被告C胜诉结案。
梅鹏律师秉持“不止于解决纠纷,更致力于为客户构建全周期法律风险防护体系;以专业立身,以诚信致远,用极致服务为每一位客户创造价值”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涉外投资入股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凭借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为委托人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与跨境纠纷风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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