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藏拉萨,一起跨越数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龙先生经营的建材经营部曾与重庆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为涪陵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扩建工程供应建材。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龙先生累计供货424,260元,然而该公司仅支付305,272元,尚欠118,988元。龙先生多次通过项目现场人员夏某、夏某某催收,但始终未能成功,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这起案件中,龙先生作为普通的经营者,面临着货款难以收回的困境,他迫切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类型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其核心争议点在于诉讼时效是否经过。一审法院以龙先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该公司直接催收为由,认定诉讼时效已过,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龙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委托了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提起上诉。肖康律师2024年开始执业,虽然执业年限不长,但他凭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毕业于2018-2022年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法学专业)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十年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上千余件),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
肖康律师作为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网络团队负责人,始终秉持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他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敏锐地发现一审败诉的关键在于龙先生多年来一直通过项目现场人员夏某、夏某某进行催收,而一审法院认为该二人系案外人张某某聘用人员,对其催收不构成对该公司的有效催收。肖康律师准确把握本案突破口——表见代理与交易习惯。
他围绕以下核心观点构建上诉理由:首先,交易习惯形成权利外观,供货单全部由夏某、夏某某签字确认,该公司据此支付了30余万元货款,足以证明龙先生有正当理由相信该二人有权代表该公司收货及催款;其次,催收行为具有连续性,2021年、2022年龙先生通过微信向夏某催收,夏某明确表示款项已划至该公司账户,且二审中夏某出庭作证称每次催收后均告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最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成立,龙先生在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主观上从未放弃追索,客观上通过可代表该公司的人员传递催收意愿,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二审庭审中,肖康律师申请夏某出庭作证,并提交2021年至2022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龙先生在付款期限届满后,于2021年、2022年持续通过夏某向该公司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最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供货单由夏某、夏某某签字确认,该公司据此支付过部分货款,龙先生有理由相信该二人可代表该公司;夏某二审到庭陈述龙先生催收后其均告知该公司,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龙先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本案诉讼时效未经过,该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终审判决该公司向龙先生支付货款118,988元及违约金。
肖康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龙先生追回了货款,得到了龙先生的高度认可。他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自己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价值。在未来,肖康律师将继续坚守执业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