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租赁领域,常常会出现各种复杂的纠纷。本案中的房东徐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他将桐乡市的一处商铺出租给陈先生和施先生用于经营门窗销售,本以为能有稳定的收益,然而自2023年10月起,租客便不再支付租金。徐先生多次催讨,均无果而终。看着空荡荡的商铺,租金却一直收不上来,徐先生心急如焚,整日愁眉不展。而且从表面证据来看,租客声称2024年3月已停业,似乎有不再支付后续租金的理由,这让徐先生的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在这样的情况下,徐先生找到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在民商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他的优势在于能够精准把握法律节点,对各类合同纠纷有着深刻的理解和丰富的处理经验。
在这个案件中,俞国锋律师的这一优势发挥了关键作用。当被告以“2024年3月已停业、不再实际使用房屋”为由,主张租金仅应计算至停业之日,并认为原告未及时解除合同、拒绝协商,导致损失扩大时,俞律师在庭审中精准指出:被告虽称停业,但始终未与原告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且其物品一直占用房屋,原告无法另行出租;被告从未向原告正式交还房屋钥匙或发出书面解约通知;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在合同依法解除之前,被告作为承租人仍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原告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是合法的权利行使方式,不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形。同时,俞律师协助原告明确了租金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并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最大限度维护了房东的合法权益。
俞国锋律师在过往的工作中,也多次凭借精准把握法律节点的优势成功处理类似案件。比如在一些租赁合同纠纷中,面对复杂的合同条款和模糊的法律适用问题,他总能准确找到关键点,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众多当事人的认可。
最终,法院几乎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房屋租赁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5年11月22日)解除;两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房屋并返还给原告;两被告需支付合同解除前的拖欠租金40,675.25元(计算至2025年11月22日);两被告需支付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日租金54.25元,自2025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两被告需支付违约金(经法院酌情调整为按LPR的2倍计算,共计4,039.30元及后续利息)。对于被告“租金应计算至停业之日”、“原告扩大损失”等抗辩理由,法院明确不予采纳。原告徐先生获得全面胜诉。
俞国锋律师始终秉持着“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精准的法律判断,为房东徐先生解决了难题,让徐先生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律师的专业。也正是这种理念,让俞国锋律师在众多案件中都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终赢得当事人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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