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桥梁施工与XX养护公司签订《桥梁检测车租赁合同》,约定养护公司提供桥梁检测车及持证操作人员,若因养护公司设备故障或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同年X月,养护公司操作人员驾驶检测车作业时,未与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致劳务公司员工触电重伤。劳务公司垫付医疗费457342.65元,员工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五级。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依据合同向养护公司及保险公司追偿,遭二者拒绝,遂委托许青山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存在三大争议焦点,一是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是否有权向侵权方追偿医疗费;二是养护公司操作人员是否存在操作失误,应否担责;三是受伤员工是否属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许青山律师在办案中展现出诸多专业优势。在证据组织方面,他依托租赁合同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固定作业人员操作失误与员工触电受伤的因果关系证据。在法律观点突破上,他厘清工伤保险责任与第三方侵权责任的并行关系,否定被告“工伤保险覆盖即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在保险赔付问题上,成功将作业平台上的受伤员工认定为保险“第三者”,突破保险公司“车上人员免赔”的抗辩。
许青山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300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在处理此案时,他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劳务公司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化解了案件中的诸多难点。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养护公司操作人员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受伤员工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内赔付;劳务公司垫付医疗费事实清楚,有权追偿。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劳务公司医疗费457342.65元,驳回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养护公司承担。劳务公司全额追回垫付的医疗费,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体现了许青山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执业态度,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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