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廷春律师自2015年执业以来,已积累了11年的办案经验,在刑事辩护等领域颇有建树。下面讲述他代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邹X、罗XX等人以修改考试成绩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刘XX受邹X相邀,为获取取款金额5%的好处费,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从邹X处取得银行卡,并安排被告人肖X、刘XX在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境内的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ATM机上取款。被告人肖X明知所取钱款系犯罪所得,为获取利益,仍多次参与取款。经查,被告人肖X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74700元,个人获得好处费人民币8735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肖X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包括受刘XX安排取款的时间、地点、次数、金额以及个人获利情况,供述稳定一致,与其他同案犯供述相互印证。同时,肖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张廷春律师接手案件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详细梳理肖X的到案经过、取款记录等证据,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准备。他仔细研究了肖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发现其如实供述的情节非常清晰,这将成为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接着,张廷春律师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虽然公诉机关指控时未对肖X适用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他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肖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强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事实。他结合肖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受指使取款、未参与上游诈骗,以及获利金额较小、无前科等情节,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量刑意见。
案件的转折点在于法庭对肖X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张廷春律师的努力得到了回报,法庭最终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认定肖X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肖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在“情节严重”(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情况下,对肖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期。这一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从轻处罚的效果,也展现了张廷春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策略。
在这起案件中,张廷春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对法律规定的精准运用以及与法庭的有效沟通,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最低刑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努力不仅让当事人免受更重的刑罚,也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同时,这也再次证明了张廷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功底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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