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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 他为何能让众多嫌疑人获理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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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94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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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执业十六年,有刑侦预审及大学讲师经历。兼具双向思维,擅从侦查中找辩点。办理多起重大案件,实现从轻、缓刑、不起诉等效果。
法庭内外: 他为何能让众多嫌疑人获理想判决?

当遭遇刑事纠纷当事人往往不知如何应对,是自认倒霉,还是四处寻找援助?李鉴春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办案方式,为众多当事人解决难题。

李鉴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学学士。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多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2009年转行做律师,如今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后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客观事实。他指出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论证此案实质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之后,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不起诉。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该决定。

李鉴春能如此成功办案,源于他的复合背景。他有十余年刑侦预审经验,熟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能洞悉案件走向,从侦查视角捕捉辩点。大学法学特聘讲师的经历,又让他法学理论功底深厚,能精准运用法律条文。他注重细节拆解与证据链梳理,从侦查阶段就预判风险并制定策略。

李鉴春总是冷静且专注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凭借自身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书写着成功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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