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健律师在执业第10年时遇到了这起案件。2017年6月,他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该项目部出租碗扣架、钢管、扣件、顶托、钢模板等建筑器材。原告依约交付了全部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被长期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
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认为一审遗漏主体;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还表示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在梳理证据链时,朱俊健律师发现了关键要点。他作为二审代理人,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方面进行答辩,请求维持原判。朱俊健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通知债权人条款属于高频漏洞,很多企业在合并注销时容易忽视这一点,从而引发纠纷。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若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还要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至此,原告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建筑设备租赁行业,企业合并注销时通知债权人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中小建筑器材租赁企业来说,遇到大型企业拖欠租赁费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企业发生合并、注销等情况时的通知义务和责任承担方式,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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