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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胜诉,央企支付20多万租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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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200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俊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07105826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315717235
代表案例:2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朱俊健主任律师,律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高超的业务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个案的自身特点,为客户设计最佳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节省客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擅长: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专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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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笔20多万的建筑器材租赁款,在历经一审、二审后,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处理这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健律师经验丰富,他深耕于经济合同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方面有诸多成功案例。
二审胜诉,央企支付20多万租赁款

朱俊健律师在执业第10年时遇到了这起案件。2017年6月,他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该项目部出租碗扣架、钢管、扣件、顶托、钢模板等建筑器材。原告依约交付了全部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被长期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

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认为一审遗漏主体;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还表示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在梳理证据链时,朱俊健律师发现了关键要点。他作为二审代理人,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方面进行答辩,请求维持原判。朱俊健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通知债权人条款属于高频漏洞,很多企业在合并注销时容易忽视这一点,从而引发纠纷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若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还要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至此,原告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建筑设备租赁行业,企业合并注销时通知债权人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中小建筑器材租赁企业来说,遇到大型企业拖欠租赁费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企业发生合并、注销等情况时的通知义务和责任承担方式,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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