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晚,林州市临淇镇中心学校的在校学生栗X与闫X在课间上厕所时,因吸烟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闫X用力较大致使栗X后退踩空掉入旱厕受伤。栗X随后起诉闫X及其监护人、学校、保险公司,要求共同赔偿损失。此时,河南安阳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马朝丽律师自2015年执业以来,凭借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接手了该学校的委托代理工作。
马朝丽律师在案件初期,结合自己曾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深知证据收集和整理的重要性。在本案中,她迅速组织团队收集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相关证据。她收集到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禁烟、禁止打架等专题教育的资料,以此证明学校已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这些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为后续的庭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庭审过程中,马朝丽律师充分运用自己担任多家企业及学校法律顾问的经验,清晰地阐述观点。她指出冲突发生在课间厕所,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学校无法预见。并且学校在获知学生受伤后及时组织调解,尽到了事后协助义务。同时,针对旱厕设计问题,她表明旱厕设计符合相关规范,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安全隐患。通过这些有力的阐述,为学校进行了有效的辩护。
法院在审理后,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承担责任。而本案中学校无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对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闫X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976.65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581元,闫X监护人负担219元。
马朝丽律师在此次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辩护能力。她不仅成功为学校免除了赔偿责任,避免了校方不合理的赔偿负担,还体现了对学校合理管理边界的司法尊重。马朝丽律师曾被安阳市律师协会和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2023年参加安阳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被评为最佳学员,在律所三十周年所庆获得从业满五年奖,2025年被聘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这些荣誉都证明了她在法律领域的卓越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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