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X满心期待地以为与被告张X的房屋买卖合同能顺利履行,然而被告张X却在法院判决还款后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无张X可供执行的财产,这让冯X的债权实现陷入了困境。就在这时,冯X发现了一丝转机,张X与其配偶陈X离婚却未分割财产,于是冯X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
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百余件,深耕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在面对这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时,他展现出了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逻辑。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债务人张X的配偶陈X名下的银行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对该财产进行分割以清偿债务。被告陈X辩称张X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与张X在《婚内协议》中约定各自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故其名下存款系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张X亦认可陈X不知情。
龚傲冬律师围绕关键要点展开论证。首先,在财产性质方面,他指出陈X名下63万余元存款形成于与张X多次结婚、离婚又复婚的复杂婚姻关系期间,最后一次复婚至离婚期间,陈X存入多笔定期存款,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其次,对于《婚内协议》的效力,龚傲冬律师质疑其形成时间存疑,且即便该协议在夫妻之间有效,未经债权人认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最后,他依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强调债务人怠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最终,法院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陈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中的48万余元为陈X与张X的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份额。在本案中,龚傲冬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他精准选择诉讼路径,在债务人张X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及时启动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突破执行僵局。同时,有效击破《婚内协议》抗辩,固定关键事实证据,合理确定析产范围,为原告后续申请强制执行、实现24万元债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在执行案件中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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