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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的证据与程序之争:以寻衅滋事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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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93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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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聚焦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充分性、构罪要件符合性及诉讼程序合法性争议。以余X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为例,展现此类案件的复杂与辩护关键。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出身、秉持“专业创造价值”理念的杨龙律师,凭借多年刑事辩护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结果。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与程序之争:以寻衅滋事案为例

刑事司法领域,证据的充分性、构罪要件的符合性以及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一直是司法裁判中的核心争议点。就证据充分性而言,刑事诉讼要求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在实践中,言词证据的矛盾性与客观证据的缺失,常常导致证据链难以闭合。例如在一些案件中,控方仅依靠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指控犯罪,但这些言词证据在行为细节、时间线等方面存在明显出入,且缺乏监控录像、物证等客观证据的支撑,使得证据的证明力大打折扣。

从构罪要件来看,不同罪名构成要件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然而,在实务中,对于某些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罪名的构成要件,控辩双方往往存在激烈的争议。以寻衅滋事罪为例,“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这一构成要件的认定就颇具争议性,辩方可能会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有参加犯罪事实

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同样不容忽视。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如审判过程中的程序瑕疵,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这种程序上的争议,不仅影响了司法效率,也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提出了挑战。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出身的杨龙律师,秉持“专业创造价值,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刻的见解。他深知证据、构罪要件和程序合法性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性。

以余X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为例,该案件历时近四年,历经多次审理和发回重审。控方指控余X参与寻衅滋事行为,主要依据被害人一方的陈述及证人证言,但各言词证据在行为参与细节、时间线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且缺乏监控录像、关联物证等客观证据直接印证余X实施了指控行为,证据链未达到刑事诉讼“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同时,控方主张余X的行为符合“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但辩方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余X有参加该起犯罪事实。此外,原审审理程序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该程序瑕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自2017年开始执业的杨龙律师,在承办过逾800件案件的实务积淀中,深知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在余X案中,一审阶段,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余X有期徒刑一年,杨龙律师针对证据不足、构罪要件不符等焦点提出异议;首次上诉,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首次重审,法院再次判决余X有期徒刑一年,杨龙律师坚持以证据链缺陷、构罪要件不满足为核心辩护意见;二次上诉,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再次发回重审;再次重审,杨龙律师重点围绕“证据不足”“构罪要件不符”等争议焦点补充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余X的起诉

杨龙律师作为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第八届湛江市律师协会监事,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刑事案件。在余X案中,他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体现了“专业创造价值”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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