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被告按约于5月7日前完成发运,合同仅约定发运时间未约定到站时间,被告不构成逾期违约。原告已付133万元,尚欠货款84500元。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开具剩余发票;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845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603元及后续利息;驳回原告其余本诉请求;驳回被告其余反诉请求。
这份文书背后,是朱康律师细致且专业的工作过程。接案时,朱康凭借自己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土木工程与法律的复合背景,初步判断案件的关键在于厘清“发运时间”和“到站时间”的区别。在证据收集阶段,难点在于获取能够证明被告按约完成发运的相关凭证。朱康律师通过与被告公司的业务员沟通,详细了解发运流程,并收集了运输单据、物流记录等一系列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这些证据能够有力证明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发运义务。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提出的逾期扣款主张上。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时将货物运达,应扣除相应款项。朱康律师则依据合同条款,强调合同仅约定了发运时间,并未约定到站时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执行,被告不构成逾期违约。这一观点扭转了局面,使得法院最终采纳了朱康律师的意见,成功驳回了原告58101.2元的退款请求。同时,朱康律师推动法院支持了被告的核心反诉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货款84500元及利息,实现了本方全胜、对方全败的诉讼效果。朱康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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