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亚军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逾800件案件,在刑事案件和公司诉讼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下面通过几个案例,来看施亚军律师是如何处理各类纠纷的。
在一个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丁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起诉。2017年12月10日,丁某在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害人高某、汪某夫妇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她谎称自办银行贷款,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后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随后未办理贷款,而是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最后在未支付余款的情况下逃匿。此外,丁某还在2017年间伪造了两家公司的印章。
施亚军律师作为丁某的辩护人,提出了对合同诈骗数额认定的意见,并指出丁某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虽然法院未采纳中介公司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作为丁某从轻处罚情节的观点,但最终法院考虑了丁某自愿认罪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丁某退赔被害人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另一起案件是张家港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11月,两家公司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承建被告公司的景观绿化工程,合同价款为188.8899万元。工程于2015年11月10日开工,2016年7月20日竣工并验收完毕,但被告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公司委托施亚军律师等进行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施亚军律师在案件中,协助收集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审定单》等证据,证明了原告公司按约施工以及被告公司欠款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XXX.14元,并确认原告对承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还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山东某公司因与陈某某、钱某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施亚军律师当时作为实习律师参与其中。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予以准许。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施亚军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刑事案件中,他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为被告人争取了从轻处罚的机会,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他协助当事人收集关键证据,清晰地阐述案件事实,使当事人在诉讼中获得了胜诉,保障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虽然案件以撤诉告终,但施亚军律师也参与了相关法律事务,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
实践意义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合同诈骗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数额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进行量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只要合同合法有效,施工方按约完成工程且验收合格,就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并且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些案例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各类纠纷的处理原则和裁判规则。
结尾
回到最初的困惑,无论是遭遇合同诈骗还是工程欠款纠纷,施亚军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的证据把握和专业的法律分析,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专业、严谨、负责的优势,在这些案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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