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讲的这个案子,就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号没提及,审理法院是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子里,原告是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就是张琪律师。被告有某鞋业有限公司、股东王X其,还有原公司股东王XX。原告和某鞋业有限公司签了销售合同,给对方供应鞋底材料,王X其作为担保人签了字。从2021年6月到2022年11月,原告累计供货639594.89元,可被告只付了18万元,还欠459594.89元。原告没办法,只能把被告告上法院,要求鞋业公司支付货款和利息,王X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XX在未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公司一开始特别着急,毕竟这么多货款要不回来,资金周转都成问题。公司的负责人接到欠款催收没效果的消息后,整夜都睡不好觉,担心这笔钱就这么打水漂了。
2024年3月,法院立案受理了这个案子,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张琪律师到庭了,可三被告经合法传唤却都没到庭。张琪律师举证了销售合同、提货单、增值税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了供货、欠款以及股东出资、股权变更、公司减资等事实。法院结合这些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查明了案件事实,然后依法缺席判决。
张琪律师从业已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在这个案子里,他仔细研究证据,把每一个细节都抠得很清楚。比如在审核销售合同的时候,确保合同条款对原告有利;在整理提货单和增值税发票时,保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最终,法院判决:某鞋业有限公司要在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59594.89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日起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日);王X其对公司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王XX对王X其未按期缴纳的300万元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488元由三被告负担。
原告公司原本担心货款要不回来,最坏的结果就是打水漂。可实际上,在张琪律师的努力下,不仅货款能要回来,还有利息,相关责任人也都要承担责任。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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