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津南区,20XX年,宋先生入职一家科技公司担任生产主管,双方约定月工资700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但每周工作六天。工作期间,宋先生实际工作时长远超法定标准,存在大量延时和休息日加班。20XX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宋先生认为公司系违法辞退,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多项费用。一审法院虽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但部分支持宋先生诉请,双方均不服并上诉。宋先生委托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张书雯律师代理二审。
张书雯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1202011248250。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接手案件后,张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查阅一审卷宗,仔细分析每一个细节,发现一审在工资基数认定和日工资计算方式上存在偏差。
为了准确把握应得工资的认定标准,张律师进行了深入的法律研究,收集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她多次前往法院,与法官进行沟通,充分论证标准工时制下的计薪规则,提出宋先生月工资7000元应包含每周工作六天的基础工资,且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亦属劳动者应得收入,应计入工资总额。
在二审过程中,张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宋先生据理力争。她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依据,让法官充分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适用问题。经过不懈努力,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
二审法院围绕核心争议作出改判。维持违法解除认定,纠正了一审的工资基数认定,将月应发工资调整为7698.86元,日工资由235.29元上调至298.98元。以纠正后的日工资为基数,重新计算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由一审的16587.24元提高至21076.68元,休息日加班费由5764.36元大幅提高至36622.6元。赔偿金也由一审的10241.3元提高至14933.8元。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支持宋先生关于加班费、赔偿金的调整后金额,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
宋先生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他表示:张书雯律师专业又负责,在二审中精准把控关键法律问题,帮我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张书雯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纠正了一审裁判中的法律适用偏差,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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