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1日,借款人胡X向出借人李X出具借条借款150万元,宁德市XX公司(煌公司)在借条“连带责任担保人”处加盖公章。借款到期后胡X未还款,李X起诉至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要求胡X还款并让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宁德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起在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执业,此次代理煌公司参与案件。
在案件审理中,胡X辩称案涉款项实际借款人为陈X且款项已偿还,应驳回起诉或移送公安机关。冯从福律师凭借厦门大学法学院的专业法学功底,清晰区分借款合同关系与刑事犯罪关系。他指出借款合同当事人系胡X与李X,煌公司并非刑事案件当事人,主张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分别处理。最终法院未因刑事案件而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避免了程序拖延对煌公司的不利影响。
对于煌公司的担保责任问题,冯从福律师第一时间援引《公司法》第十五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的规定,指出李X作为债权人未审查公司股东会决议,未尽到交易上最低限度的必要注意义务,具有过错。他成功举证债权人的这一过错,使法院认定债权人自身存在过错,从而大幅降低了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比例。同时,他主张胡X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法院完全采纳了这一观点。
法院最终认定,胡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借款责任,煌公司的担保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煌公司因保管公章不善有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判决结果为借款人胡X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煌公司对胡X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李X承担赔偿责任,且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胡X追偿,驳回李X对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冯从福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煌公司降低了担保责任。他是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还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在业界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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