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B某是某文化艺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主营高端管乐器进口、销售与艺术培训,是多家知名乐团的定点合作机构。202X年,B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某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
侦查发现,B某涉嫌三种走私模式。一是通过水客带货,与国外供货商共谋,将300余支乐器以“蚂蚁搬家”式从多地旅检渠道入境,逃避海关监管;二是低报价格,同期以伪造合同、发票的方式,从境外走私进口50余支同类乐器,偷逃税款;三是伪报贸易性质,与境外供货商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贸易,套刷身份证提货入境。海关初核偷逃税额超过100万元。
核心争议点
第一,本案应认定为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法院查明:B某的走私行为是为公司经营所需,乐器用于公司销售与培训业务,采购、定价、收货均按公司运营流程执行;全部违法所得归公司账户,用于公司日常运营、员工工资、场地租赁;某文化艺术公司合法注册、持续经营,具备乐器进口与销售资质,并非为犯罪而设立;涉案行为由B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作出。
双方主张:检察机关侦查初期倾向于认定B某个人犯罪,理由是走私行为由B某对接境外供货商、支付货款、接收货物,资金流与个人高度关联。辩护律师则认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并提出四点辩护意见,还检索并提交了相关典型案例。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因为单位犯罪需满足意志归属单位、利益归属单位、主体适格、决策程序符合单位规则等条件,本案完全符合。而且参考相关案例,民营企业因合规意识不足、被境外供货商误导实施的走私行为,优先认定单位犯罪,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所以,将某文化艺术公司列为被告单位,B某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二,偷逃应缴税额应如何核定?
法院查明:海关初期计核结果逼近110万元,但存在数量重复计算的情况,水客带货部分与低报价格部分存在少量重叠统计,将同一批次货物重复计核税款;且某文化艺术公司存在部分合法一般贸易进口记录,海关未予剔除,一并计入走私数额。
双方主张:辩护律师认为原核定证明书程序违法、事实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检察机关最初依据海关的初核结果。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因为证据存在明显错误,不能准确反映实际偷逃税额。最终,海关重新计核,核减近15万元,将最终偷逃税额定格在94.8万余元(约95万元)。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单位某文化艺术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B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企业经营一定要加强合规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遇到涉及海关政策等复杂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如果不幸涉案,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罚。同时,要尽快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他们能从专业角度为你争取最大权益。
结尾
本案中,B某原本面临三年以上实刑,最终却获得缓刑,这一结果离不开专业的辩护。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周文达律师。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近600起刑事案件,其中经济犯罪类案件承办占比达60%以上。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主体定性和税额核定问题的关键所在。他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和积极的沟通,为B某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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