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周口的法律界,李鉴春律师是一位颇具影响力的人物。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的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在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案件处理上尤为专精。
李鉴春律师的执业生涯中,有一起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成为了他职业生涯的一个重要转折。接案前,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张某与他们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后,将租赁的价值约200余万元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设备,且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凭借自己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的复合背景,以及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迅速展开了辩护工作。他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重建了客观事实。
在办案过程中,李鉴春律师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且撤离时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为了让检察机关更清晰地了解案件情况,李鉴春律师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并提供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起“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他的这一系列非标准动作,如主动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等,改变了案件的走向。
结案后,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精准的专业判断能力,也凸显了他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在他十六年的执业生涯中,这样成功的案例还有很多,他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