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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最后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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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2 · 7794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裴思文律师 已认证
评分:4.8 服务:462人 执业10年
律所: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4201610877821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767306043
代表案例:3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裴思文律师,法学学士,四级律师。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浙江省著名律师事务所、嘉兴市五星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12年毕业后进入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尊法崇善、勤思精业,执业以来每年办理各类案件近百起,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等。协助担任多家银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村社区常年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曾被评为海宁市优秀公益律师、海宁市优秀司法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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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法集资的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非法所得进行没收,清算并退还受害人群。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最后怎么处理的?

一、非法集资最后怎么处理的?

非法集资的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非法所得进行没收,清算并退还受害人群。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具有以下形式: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 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处理程序非常复杂,因为涉及到集资款的追回和清算和后期的补退款问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进行,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相关事件进行处理和认定,如果以违法的手段追回非法集资款,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性,应当是严格禁止的,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认定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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