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因被告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多次住院122天,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分别为180日、122日、122日。肇事车辆投保,事故在保险期内且交强险限额已部分分配。原告委托翁鹏威律师团队起诉,索赔385950.19元。
翁鹏威律师2014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劳动案件215余件。接受委托后,他第一时间审查证据,逐页比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现责任认定清晰无异常,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仔细核对住院治疗病历,查看用药记录与病情是否相符,未发现不合理用药情况,确认了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认真审查医疗费票据,确保每一张票据都与治疗相关,验证了费用的真实性。这些动作让翁鹏威律师明确了原告的损失主张及计算依据,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多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翁鹏威律师凭借审查过上千份证据的经验,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开始新一轮审查。他调取土地承包权证,锁定原告务农事实,以此主张误工费;查阅微信记录,发现原告受伤期间与农事相关的交流,进一步验证了误工情况;申请气象数据,结合农时证明原告在事故期间无法正常务农,为误工费主张提供有力支撑。
翁鹏威律师担任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有着丰富的处理纠纷经验。他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告所在村的入库系统数据,查看农产品入库记录,发现事故期间入库量明显减少,与原告误工情况相符;调查原告的考勤记录,确认受伤期间未正常出勤,再次验证误工损失。最后,针对保险公司申请的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与原鉴定基本一致,进一步佐证了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
法院经审理,采信了翁鹏威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依法核定原告合理损失415602.05元(含鉴定费)。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扣除肇事方垫付款后的各项损失352252.05元,同时支付肇事方垫付的60000元,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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