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州,一起私家车跑“XXXX”出事故引发的保险赔偿纠纷引起关注。20XX年XX月,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杨X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毛X家属起诉索赔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人保公司不服上诉,称车辆投保为“非营运货车”却用于营运,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
2018年开始执业的戴丽萍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此案。她所在的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位于台州,她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在交通事故等核心领域积累了深厚实务经验。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交通事故领域承办案件达50余件。戴丽萍律师秉持“专业、诚信、担当”的执业理念,从复杂的案情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
在处理此案时,戴丽萍律师仔细审查证据,协助当事人梳理案件细节。她发现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同时,她指出保险公司虽有杨X电子签名,但未能证明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戴丽萍律师的专业分析为二审判决提供了有力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戴丽萍律师以其专业能力和务实态度,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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