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落到郭笑云律师手上时,情况已十分棘手。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为被告周某代偿33万余元后,周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且在诉讼期间以1万元的低价将名下房屋转让给其父周某某,导致执行陷入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有权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转让行为,但要证明转让行为存在恶意且影响债权实现并非易事。
郭笑云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首先,她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买卖合同,锁定转让时间、价格和受让人身份,证明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价格不合理且受让人是近亲属。接着,律师向法庭提交生效判决和执行材料,论证转让行为导致执行不能,符合撤销权的实体要件。针对被告“借名买房”的抗辩,律师指出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且周某某自述明知债务存在,证明其主观恶意明显。同时,律师成功主张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并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再次转移。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某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某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
结合湖北办案经验,处理此类债权人撤销权案件,证据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律师要善于从不动产登记信息、诉讼材料等多方面获取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债务人的恶意转让行为。同时,要准确运用法律条文,反驳对方的抗辩理由,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程序上,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能有效保障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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