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春艳律师执业多年,承办过大量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她紧扣事实与法律,开展严谨专业的代理工作。她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明确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在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原告及相关方的主张仅为主观猜测,无证据证实因果关系。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明确交通部门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庭审中,她围绕“无管护义务、无过错、无因果关系”三点核心,全面驳斥原告诉求。
最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原告对日照市某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其他相关被告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
厉春艳律师长期认为,在处理这类涉及行政机关责任的案件时,要精准厘清权责,避免无辜担责。在多被告、多法律关系的复杂交通事故案中,准确区分道路管理、养护、产权主体责任是关键。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定期对所管理的道路及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留存好相关的管理记录,以便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能够证明自身已履行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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