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原告]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经鉴定为工伤且伤残九级。第三人某公司自2011年起为其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团体人身保险,然而事故发生后,被告于2019年12月23日以原告投保前患精神类疾病不符合承保规则为由,终止保险合同并拒绝理赔。原告认为,自投保以来被告一直未提出异议,且此次事故并非因精神疾病导致,被告拒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诉至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未告知原告患精神疾病的情况,关系到是否同意承保,所以根据《保险法》决定不承担保险责任。即便承担责任,原告诉请的具体金额也缺乏依据,部分医疗费已由第三方赔偿,应扣除后再按规定计算,住院补贴也应按58天计算。
来自江苏南京的魏雅雯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民事领域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她接受委托后,深入剖析《保险法》及相关条款,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她指出,尚无证据证实投保人某公司在投保前明知原告是否患有精神类疾病,以及在投保时故意隐瞒原告患精神疾病的情况。同时,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原告在投保前患有精神疾病,以及原告因精神疾病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经过魏雅雯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其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原告在保险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况,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残疾保险金10万元、医疗费29158元、住院补贴5900元,合计135058元。
在这起案件中,魏雅雯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扭转了不利局面,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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