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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合同诈骗案的无罪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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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05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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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执业十六年,李鉴春律师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
一起合同诈骗案的无罪逆转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的张某及其家属陷入了巨大的困境,面临着可能的刑事处罚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立即全面阅卷,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多次会见张某,深入了解事情经过。同时,他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在这个过程中,李律师发现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而且张某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由此,李律师判断张某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应属民事范畴。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让张某避免了刑事处罚,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继续正常生活和工作。李鉴春律师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成功办理了这起复杂的刑事案件。在日常工作中,他依旧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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