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的张某及其家属陷入了巨大的困境,面临着可能的刑事处罚。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立即全面阅卷,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多次会见张某,深入了解事情经过。同时,他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在这个过程中,李律师发现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而且张某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由此,李律师判断张某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应属民事范畴。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让张某避免了刑事处罚,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继续正常生活和工作。李鉴春律师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成功办理了这起复杂的刑事案件。在日常工作中,他依旧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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