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上诉人宁波XX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甲X公司产生争议。双方于2017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协议,浙江甲X公司承建宁波XX公司相关项目工程。工程完工后,就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工期延误、竣工资料等问题产生纠纷。宁波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工程延期竣工责任在浙江甲X公司,不应支付工程延期竣工违约金,欠付工程款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等;浙江甲X公司则认为宁波XX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等。
汪家道律师于案件二审阶段接受浙江甲X公司委托。汪家道律师自2006年开始提供法律服务,至今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尤其专精于建筑工程案件。本案涉及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建筑工程领域的深入了解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汪家道律师首先全面审查合同条款。凭借其在建筑工程案件中积累的经验,他仔细研究合同中关于付款周期、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发现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有明确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主张利息提供依据。之后,为证明消防工程由宁波XX公司另行委托他人施工,汪家道律师收集了罗XX、张XX及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证言,这些证言在证明消防工程实际施工情况上起到关键作用。他曾担任二十余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在证据收集和运用方面有丰富经验。当宁波XX公司在二审提交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新证据时,汪家道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对这些证据的三性提出异议,并指出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有效削弱了对方证据的证明力。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宁波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结案前,汪家道律师提交了详细的质证意见,为案件的最终判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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