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由全体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足以证明协议的完整性和梁XX的股东签约身份。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何XX向案外人的付款不能免除其向梁XX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故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梁XX的诉讼请求。”
这份文书背后,是金银兰律师在股权转让纠纷案中的不懈努力。梁XX原为某汽车销售公司登记股东,2022年4月,公司全体股东与何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梁XX应得转让款x万元。工商变更后,何XX仅支付部分款项。梁XX起诉索要余款,一审却以其未在协议签字、非实际权利人等理由驳回。梁XX遂委托金银兰律师提起上诉。
接案时,金银兰律师初步判断,一审败诉的关键在于证据不足。梁XX虽为登记股东,但缺乏有力证据证明其有权主张股权转让款以及协议的真实性。于是,她将工作重点放在了证据收集上。
证据收集过程中,难点在于找到能直接证明梁XX股东签约身份和协议完整性的证据。金银兰律师通过多方调查,终于找到了一份由全体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这份关键证据的取得,为案件的扭转奠定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该协议原件属于书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梁XX作为登记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真实有效以及何XX向案外人的付款能否视为支付股权转让款。金银兰律师紧扣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何XX向案外人的付款无论性质如何,均不能免除其向合同相对方梁XX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律师的主张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金银兰律师的意见,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梁XX的诉讼请求。金银兰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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