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原告SX与被告YX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将XX中学内外墙粉刷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双方就工程总价款、已付款金额及费用扣减产生争议。原告主张被告尚欠XXXX元未付,被告辩称已付款更多且需扣减多项费用,仅认可剩余X万元左右欠款,双方核心争议聚焦于已付款金额认定及各项扣减费用的合法性。被告拿出转账记录及所谓现金支付说法,原告面临证据对质困境。
2014年执业的沈玉玮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沈玉玮律师首先逐页比对转账记录和发票,发现被告转账记录中部分款项用途标注模糊,与工程款关联不明确。他通过向银行调取详细交易流水,验证了这些款项并非全部用于支付案涉工程款,这一发现让后续主张实际已付款金额有了更坚实的证据。
随后,沈玉玮律师对被告提供的现金支付主张进行调查。他联系原告合伙人WX,详细询问现金支付情况,发现WX明确表示未收到该款项。沈玉玮律师进一步配合法院向WX调查核实,从证据层面否定了被告的虚假付款主张。沈玉玮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类似单据,这种经验让他在审查过程中更敏锐地发现问题。
在审查被告主张的扣减费用时,沈玉玮律师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他严谨细致。他查看被告提交的收条,发现收条系庭审后单方制作,签名人身份无法核实。他还查阅合同条款,发现合同中未约定垃圾清理费、保洁费、税费、管理费等由原告承担,且税费扣减亦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这些审查结果为后续庭审抗辩提供了有力支持。
最终,盐城XXXX开发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Y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X工程款XXXX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也大部分由被告负担,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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