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XX、姚XX、倪XX、曹XX、李某某、陈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间,任XX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XX参与骗取205.1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余被告人参与骗取35至41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任XX被指定由张相奎律师担任辩护人。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这里指公诉机关)认为,任XX参与骗取金额达到20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受到相应的重罚。
而张相奎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从犯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只是协助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和办理手续,并非犯罪的主要策划和实施者,所以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任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这体现了他的悔罪态度。
3.主观恶性:任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无实际获利,这表明他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综合以上因素,请求法院从宽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判决结果
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XX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帮助他人骗取对方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任XX数额特别巨大。但任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判决:被告人任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驳回公诉机关其他不合理的量刑主张。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企业和个人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参与了犯罪行为,就只能接受重罚,而忽略了自身可能存在的从轻情节。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合同诈骗共同犯罪中,准确判断从犯、自首等情节对于被告人的量刑至关重要。
对用人单位来说,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诈骗活动,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对劳动者而言,如果不幸卷入此类案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罚。
张相奎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全面查阅卷宗,为论证从犯和自首情节收集了充分的证据;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规,精准地认定任XX的从犯和自首情节;在庭审策略上,通过与公诉机关和法院的有效沟通,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合同诈骗的量刑认定,不仅仅关乎法律的威严,更关乎被告人的未来,张相奎律师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公平的法律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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