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济南xx文旅小镇2x楼B、C户型样板房装修工程的工程款问题,将中标集团、xx企业公司、陈xx、山东xx公司诉至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该工程由山东xx公司发包给xxXX公司,陈xx系中标集团项目负责人,工程完工后,中标集团尚欠工程款XXX.75元未付。一审法院判决中标集团支付工程款,山东xx公司在欠付质保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中标集团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应由其直接担责。
接手本案的律师是杨蕾。该律师对上诉状提出的“无合同关系、不应担责、工程款金额错误”等理由产生怀疑。她首先逐页翻看一审卷宗,仔细查看了双方签订的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文件,以确认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接着,她将合同条款与一审判决进行对比,分析工程款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判断金额是否存在错误。此外,她还致电相关证人,核实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情况。
经过一系列查证,杨蕾律师发现,中标集团与山东xx公司之间存在明确的合同关系,一审判决对工程款的计算准确无误,中标集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在二审庭审中,杨蕾律师将这些查证结果进行了详细阐述,有力地反驳了中标集团的上诉理由。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中标集团上诉,维持原判。
杨蕾律师表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证据审查是关键。她会继续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构建更加完善的知识体系,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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