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作为某房地产公司员工,为公司垫付诉讼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多项因公费用,相关票据已提交公司财务且经负责人审批通过,但乙公司始终未支付该笔款项,甲公司也拒绝担责。委托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此时案件陷入不利局面。
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被送到了来自广东汕头的章世铿律师手中。章世铿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尤其是经济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章世铿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案件核心事实与证据,向法院提交了委托人身份证明、被告企业信息、劳动合同、人事任免决定书、费用报销相关材料、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关键证据,初步主张被告拖欠因公费用224380.23元。庭审过程中,经核对确认诉请金额调整为139715.06元,同时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做好充分质证与辩论准备。
案件审理中,乙公司到庭答辩并提出多项抗辩意见,主张实际欠付金额仅108981.76元,认为部分费用系代收款、委托人涉嫌虚假报销、部分费用未完成审批且已撤回报销申请,同时辩称公司账户被共管无支付自主权,不应支付逾期利息,且甲公司与本案无关无需担责。
面对乙公司的诸多抗辩,章世铿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逐一反驳。他重点指出乙公司所称代付费用部分,委托人已通过公司OA系统完成报销审批,付款单位明确为乙公司,乙公司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代付主张,委托人有权主张该笔费用;对于报销审批及费用真实性,委托人已提交经审批的报销材料,足以证明费用垫付的事实及金额。同时,章世铿律师就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结合法律规定阐述了被告拖欠款项的违约责任,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本案中甲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乙公司相关抗辩亦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支撑,章世铿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法律论证,清晰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结尾: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采信了章世铿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垫付费用的行为受益方为乙公司,其主张的代付费用部分已完成审批,委托人有权主张该笔款项。最终判决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因公支出的费用193715.0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甲乙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章世铿律师成功帮助委托人实现逆境翻盘,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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