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与王某原是朋友,在2021年至2024年间,两人有大量资金往来。2024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确认书》,确认王某尚欠柳某673293.92元,某日用品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文件上盖章。此后,王某虽陆续还款,但仍有部分款项未结清。柳某无奈之下,将王某和某日用品公司诉至法院,希望能追回欠款。
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的陈宇翔律师,执业6年,接手此案后,他凭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逾千件案件的丰富经验,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陈宇翔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对民间借贷纠纷也有深入的研究。
在办案过程中,陈宇翔律师深知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他仔细审查双方的资金往来记录,发现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是通过信用卡套现取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通过信用卡套现形成的借款关系是无效的。陈宇翔律师凭借对行业规则和裁判口径的精准理解,在法庭上清晰阐述了这一观点。
他指出,虽然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无效借款部分应区别对待。经过严谨的核算,陈宇翔律师确定了王X应返还的借款本金为224411.67元,某日用品公司对此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于无效法律关系项下的197780.25元款项,某日用品公司需在王X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宇翔律师的观点,判决王X返还相应款项,某日用品公司在约定范围内承担保证及赔偿责任。这一结果不仅保障了柳某的合法债权,也体现了陈宇翔律师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陈宇翔律师凭借其出色的表现,在行业内赢得了良好的声誉,他也将继续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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