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铖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以及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从2021年成为执业律师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
在实战经验方面,王铖在刑事案件领域表现卓越。他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推动疑难刑事案件发回重审,促使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还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在婚姻家庭案件方面,他妥善处理遗产继承等案件,凭借出色的成效赢得当事人高度认可并获赠锦旗。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他也能妥善处置疑难案件,同样获得当事人赠旗致谢。
下面来看王铖律师承办的两个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毕某在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将炸药和雷管存放于井下,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毕某的诉求是希望证明自己无犯罪事实,避免被起诉。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毕某的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以及其行为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下是否构成犯罪。王铖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后,发现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其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同时,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个案例是孙某等涉嫌寻衅滋事案。孙某、毛某、崔某、田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认定他们分工合作,以收取提成等费用为由,帮助残疾人张某某贷款4.3万元后,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3.5万元。但经审查和退回补充侦查,王铖律师发现案件存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孙某、毛某、崔某、田某不起诉。这两个案例虽然具体案情不同,但都体现了王铖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细致审查。
在这两个案例中,王铖律师的独特作用十分显著。在毕某案中,他精准分析追诉时效和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为毕某找到合法的辩护依据。在孙某案中,他通过深入审查和补充侦查,指出案件证据不足的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他在证据组织、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展现出了高超的专业能力。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和细致审查证据至关重要。司法实践越来越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处理。同时,对于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也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王铖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在刑事、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多个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始终秉持“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是一位值得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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